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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外部照(7)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  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  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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