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 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三章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 ,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
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公司)提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印刷、使用与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样式的收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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