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3年1月15日,江苏省丹阳县境内312国道上,一辆从上海返回安徽的客车,撞断路边电线杆后,翻入水塘中,30名乘坐该车的乘客被撞死、淹死,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经查,这起的原因是,该车方向机彻底损坏,导致方向失控。这辆车牌“安徽01—5084”号的江淮牌客车为一辆已经报废车。
1992年5月,安徽省肥东县车管所副所长王某在年审中,了解到安徽省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有一辆“安徽01—5084”江淮牌客车要作“技术淘汰报废处理”。这台车是1978年4月购置投入使用的。经过10多年运行,发动机已经损坏。王某为了将这辆车给其胞弟使用,多次找开发公司有关人员催要。1992年12月30日,该公司派人将车开到肥东县车管所车辆检测站,交给玉某,和王一起办了该车的报废手续。1993年1月初,王某将这辆报废车交给胞弟从事长途客运。王某其弟无营运证,不能从事客运,王某又利用职权,于1993年1月10日开出“暂扣证”,以此证明王某其弟的所谓营运证被扣,以逃避检查,达到长途客运、谋取利润的目的。同时,王某还拉关系,走后门,为这辆车办理了全部手续。1993年1月13日、15日,王某其弟两次用该车跑上海,进行长途客运。为了多赚钱,王某其弟用这辆核定载客25人的车载客51人,严重超载。15日23时40分左右,当该车从上海返回安徽时,在312国道丹阳段,由于方向机损坏致方向失控,翻入路边池塘,造成30名乘客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处理
王某其弟驾驶报废车辆,对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严禁投入行驶或买卖转让”的规定,为谋取私利,将报废车辆给其胞弟投入运营,导致特大交通事故,王某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合肥市中市区检察院,于1993年12月11日对王某提起公诉,中市区经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某3年,缓刑4年。
- 上一篇:允许非驾驶员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
- 下一篇:隧道追尾事故
相关文章
- ·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汽车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出险不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管理确
-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 ·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 ·上诉人十堰金利威汽车装饰材料公司、山东水兴
-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
- ·促进汽车产品出口意见出台 但仍需具体措施
- ·汽车召回制度不应成为产业保护工具
- ·李长春:希望汽车行业努力打造更多拥有自主知
- ·汽车外观设计保护标准成热议话题
- ·知识产权为新能源汽车添动力
- ·长安汽车亮相首届自主汽车技术与产品展
- ·汽车违章拒缴罚款 公司状告司机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