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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汽车、拼装汽车及报废五大总成流入市场,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报废汽车管理工作

目前我市绝大多数报废汽车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程序进行拆解销毁,对报废汽车缺乏回收强制措施,有些报废汽车被非法回收拆解后拼装重新上路使用,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同时也破坏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各县(区)及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高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明确职责,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力度,

(一)继续贯彻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报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报废汽车强制回收管理制度。对于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车主(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下同)必须依法将报废汽车交给具有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拍卖、私自拆解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对违反上述规定处置报废汽车的,除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要追究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加大回收管理力度,加强回收强制措施。要进行"跟踪问效"制,督促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到具有国家资格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上交报废汽车牌、证并办理注销登记。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点打击上路行驶的报废汽车及拼装汽车,对查扣的报废车及拼装车,要坚决依法强制报废、拆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每年年末,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当地商务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给陇南市宏昶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拆解。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汽车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

(四)建立全市报废汽车信息公告网站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举报电话,及时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和畅通社会监督。交警部门车管所要认真清查报废汽车档案,定期公告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布未及时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的车主信息资料。商务部门要设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对受理的举报电话,要按照职能分工,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查处。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达到报废年限后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

(六)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程序:

1、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即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时,公安车管部门要在到期前60天,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车主接到公安车管部门的通知后,应在达到报废期前,将报废汽车交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当场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牌证遗失的由车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回收企业提交书面说明。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汽车时,首先确认机动车,核对发动机号、车架号准确无误,对整车附号牌以回收企业为背景进行拍照存档,然后解体(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车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对解体后的车辆也要拍照存档。报废汽车回收价格按照废旧金属含量,参照市场价格扣除拆解、环保费用计算向车主支付,同时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回收企业在收车后七日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整车及解体后照片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专人送交给公安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注销信息,并出具注销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好台帐,详实登记相关信息。同时回收企业每月将报废汽车回收情况附详细资料报送所辖区的商务部门。

5、车主自行或由回收企业代理到交通征费部门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交通征费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报废汽车照片办理养路费注销登记。

6、对到期后没有交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公安车管部门15天后在相关媒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7、对已公告的报废汽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车主已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拆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定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个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2000-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凡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不予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

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向车辆报废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后,车主向车辆报废地公安车管所申请出具异地解体证明。

10、凡按以上程序办理了有关手续的报废汽车可凭陇南市宏昶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出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公安车管部门出据的《机动车技术鉴定表》复印件以及车主单位和个人有效证件等,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到市商务局申请补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补贴的车辆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向车主开据《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车主凭据四联单到指定的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宏观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和拆解过程,回收和拆解后的"五大总成"和废钢流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售拆解的可以继续使用的零配件时,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用件"零配件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各级工商、公安部门对辖区内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非法拼装整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拼装整车的窝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和严厉打击。对长期停放在城市居民区内、道路两旁无人看管的报废汽车由所在地交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移交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交通征费部门要加大养路费征缴力度,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形成的养路费,要依法强制追缴。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管理,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报废,严禁从事营运活动。

(八)各级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跟踪报道,及时披露管理和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三、加强管理,依法规范行业行为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为广大车主提供全面服务。陇南市宏昶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是我市唯一一家经国家和省上认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报废汽车定点回收(拆解)企业,市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该公司应认真学习《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政策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

(一)要自觉接受商务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积极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

(二)要认真制定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年度目标和企业发展规划。根据陇南的实际情况,公司可在有条件的县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要符合规范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后办理有关证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人、财、物三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统计、年报制度,及时上报有关资料;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要配合有关部门理顺回收渠道,搞好优质服务,提高经营业绩。

(三)要独立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不得采取联营、挂靠、承包、转租、委托等形式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不得倒卖报废汽车和"五大总成",不得变卖、使用已经废止的以及仿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否则,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积极行动,加大对报废汽车市场的整顿力度关于报废汽车市场的整顿工作,市政府已经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公安、工商、财政、安监、质监、交通、运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报废汽车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各县(区)都要积极行动,成立相应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整顿。整顿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1月5日至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各县(区)根据本县情况进行清理纠正;12月1日至30日为整顿规范阶段,各县各部门根据查纠出的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2006年1月1日至2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整顿结束后,各县(区)及市直各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的职能对今年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和整顿工作做出书面总结,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市商务局,并由市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督查、检查验收组,对整顿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验收。对整顿不彻底,走了形式和过场的,要责令其限期补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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