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2006年4月,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讨说法”,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这起案件因事故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而饱受争议,经一审和二审后,民政局的起诉最终被驳回。
日前,江苏宜兴市人院也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宜兴市一家医院为无名流浪汉追讨赔偿金,状告保险公司和肇事者,但法院最终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回放:无名老汉被碾伤
2008年4月5日19时许,宜兴市某镇村民尹某驾驶拖拉机,在路上撞到一骑自行车的老年男子,致使二车损坏,老年男子身受重伤。然而,在该名伤者的身上,警方没找到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和其他材料。
当晚,无名老汉被送至宜兴一家医院救治。不幸的是,20天后,老汉因伤重不治死亡,其间共花费医疗费53891.54元,除了肇事者尹某在住院时支付了11000元,还欠了医院4万多元。
事后,宜兴市交警部门对此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因无法确认自行车驾驶人事发时的状态,所以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因死者身份不明,警方在当地媒体刊登了寻人启事和认尸启事,但老汉家属一直没有出现。
老汉的身世成谜,还欠下了一笔医疗费。按理,这笔医疗费应由老汉家人向肇事方尹某、保险公司索赔后再支付给医院,可如今老汉的家人不知在何方,肇事者尹某也称他不是想拒付医疗费,而目前没有能力支付。
今年7月23日,该家医院一纸诉状将尹某、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他们立即支付给医院医疗费42891.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其理由是:无名氏男子身世成谜,医院代为其索赔。
焦点:医院能否代诉追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医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属于特殊的,是代位权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的特例,医院有权获得无名老汉的代位权,直接向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即本案被告尹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追偿;其次,从医疗服务合同角度讲,患者无名老汉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应该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然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身故的无名老汉的索赔权,就专属其自身的债权,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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