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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母亲私分家产 无权处分依法撤销
www.110.com 2010-08-26 13:50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4 14: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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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刚(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手拿的分家单竟然是一纸空文,不起任何法律效力。
  赵刚的父母于1976年在宅基内建北房7间,东房5间(包括两侧耳房各一间),当时作为长子的赵刚仅仅13岁。1997年赵刚的父亲去世,母亲一直随赵刚生活。1999年元旦,赵刚与弟弟赵杰(化名)提出分家,并找来村委会干部、叔叔、娘舅,在隐瞒了自己的母亲的情况下,也没有让自己的两个妹妹参加就与赵杰之间书写了一份分家协议,母亲随赵刚生活,房屋12间归赵刚所有,赵刚给付赵杰房屋折价款9000元,这事就算解决完了。

  2006年3月,老人因为与赵刚夫妇因家务事发生矛盾,而被赵杰接走,在赵杰家老人得知兄弟俩之间早已私自将房屋处分了,非常气愤,在经向法律部门人员咨询后,老人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家析产。赵刚在接到起诉书后说,我与弟弟早已分了家,房子已经归我所有,还分什么家。在农村,女儿一直都不参加娘家的房产分割,再说还有村干部参加,我娘舅也说能够代表我母亲,也都在分家单上签字了,为什么说协议无效。经过法官解答,赵刚才明白他与弟弟之间私自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了家庭纠纷。

  赵刚与赵杰之间订立的协议虽然是在其他人员在场下自愿签订的,但是已经侵犯了自己母亲及两个妹妹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事后如经其他家庭成员追认,该协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赵刚的母亲并不知道此事亦不同意该分家协议,所以该分家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依法不予支持。但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这种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他们大都沿袭农村习俗——“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兄弟间分家,女儿不能参与。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意识虽然有所减少,但是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也许通过法制的不断健全,普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这种陈规陋俗将逐渐销声匿迹。(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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