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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解释
www.110.com 2010-07-10 14:40

  

    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是指公证机关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首先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的,或者所立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均放弃继承或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情形下,其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及其所继承财产的多少,均按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确定份额处理。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对死者的遗产有平等的继承权。第一顺序是优先顺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继承权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而且有些问题与传统的观念往往发生冲突,如出嫁女儿的继承权问题,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情况下的继承权问题,此外还有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死亡涉及的转继承问题,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涉及的孙子女代位继承问题等。公证可有效防止遗漏继承人,为继承人确认继承权,实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提供有力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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