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法 > 基金法律法规 > 其它 >
基金管理人监督应细化 打造多层次的监管体系(4)
www.110.com 2010-07-26 17:05

  三类关联交易监管待加强

  基金草案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事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基金草案禁止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分为三类:一是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品种之间的关联交易,如: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二是基金管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三是基金管理公司与重要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往的关联交易常常发生在基金管理公司为大股东(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锁仓、抬轿子和高位接盘上,随着单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数量的增加,不同基金品种之间,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与关键客户之间的关联交易可能是监管重点。另一方面,就是基金经理的内幕交易行为,即个别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利用职业便利,运用基金资产暗中“配合”外部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然后在外面(例如在国外)分得赃款。这种内幕交易行为比较隐蔽,但却可能经常发生,如何监管此类败德行为,确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大有可为

  大力发展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并以此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一个初衷。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到整个股票市场流通股票市值的10%,基金业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但是也确实存在其应有功能发挥不够的问题,这与国际资本市场形成了鲜明对比。国内案例:某基金曾参与东方电子股票的运作,长期锁仓且持股集中度较高,如果说基金经理长时间不能发现上市公司内部问题,这说明基金经理专业水平有问题;如果说基金经理明知庄家所为,却故意参与配合,这说明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问题。国际案例:瑞银华宝的证券分析师走访香港上市公司欧亚农业,发现公司存在严重问题,立即通知其客户基金经理们抛售该股票,造成股票急剧下跌,急得杨斌如热锅里的蚂蚁,立即飞到香港向投资者做“解释”工作。这两个案例确实有点耐人寻味。

  笔者相信,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在改进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做很多工作。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没有采取英美等国家的“做市商”制度,致使“做庄”行为长盛不衰,价值投资理念长期得不到普遍认同。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和价值投资理念的盛行,不同基金同时看好或看淡某只股票,必然会对其股价产生积极影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破坏做庄行为,而且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形成外部压力。我觉得,法律除了授权基金经理合法代表基金投资人利益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以外,重要的是应该对基金经理的违法违规和渎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