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利益冲突交易的防范
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交易是一个内涵复杂且应用广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人们通常认为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交易。
1.利益冲突交易类别
利益冲突交易一般分为三种形式:(1)本人交易:这是一种广义的自我交易。在本人交易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互为交易的对方,前者以本人身份出现。(2)共同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基金管理人同样以本人身份出现,但是与基金处于交易的同一方。(3)代理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基金管理人以基金代理人身份参与。
本人交易是最为典型的利益冲突交易,具有先天的不对等性。作为交易一方的基金管理人或关联人士利益由基金管理人自己监护,而基金利益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这实质上是“一人交易”,极易导致利益冲突。在业务多元化金融集团中,这种交易常见的表现是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经纪——交易商和基金之间的交易;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两个基金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出现本人交易;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交易商与基金之间的无风险本人交易(这种交易的特点是它最终未改变交易商的证券持有结构,交易商在执行这种本人交易的同时,与第三方进行匹配的反方向交易),这种交易不但可以赚到佣金,还可得到两笔交易的市场差价。
共同交易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Section17(d)中一般理解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坐在谈判桌的同一边共同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法院和美国SEC对共同市场范围的理解一般较广,其衡量标准并不是基金管理人是否与基金共同参与某项交易,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是否在该交易中具有共同性。
代理交易中,基金是交易的一方,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基金的代理人身份参与。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为基金选择代理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利益为最高行事法则,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2.利益冲突交易特征分析
利益冲突交易的目的具有矛盾性。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负有忠实义务,理应在交易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基金利益;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必然拥有自己的独立利益,这种不同利益导向往往会导致利益冲突,从而违反其忠实义务。
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范围具有限定型。交易主体一方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而另一方则为基金。交易双方涉及到基金的内部法律关系,这是一种稳定的法律关系,并且前者对后者一般负有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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