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农村户口,1995年开始在一家私企工作,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更没社保,2008年12月份离开单位。2009年1月份新单位和我签有劳动合同,这样我可以把原来的社保都补回来吗?
刘陆训:由于是私企,过去的法律规定不是很严,但是实施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你工作了14年都没缴社保,今年才签合同,这就需要有以前单位的花名册、员工证等证据,来证明你在这家单位已经工作了14年,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交原来14年的社保。另外,个人不能补交,而且社保交满15年就不用再缴了,你就可以正式享受社保待遇。
问:我老家在湖北,从1993年到2003年一直在湖北缴纳养老保险,但我现在在广东打工,从2007年开始在广东又新开了一个养老保险账户,并缴纳至今。我想问一下我现在这两份保险该怎么办?我是不是该选择退去其中一份保险呢?请问如果我选择养老保险金合并,我该选择在湖北还是广东?
董浩忠:根据你说的这个情况,我建议你不用选择退保,可以将两份合并在一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另外,可以根据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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