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王欢报道:23日,记者从南昌市仲裁委员会获悉,今年以来,该委员会共办理了532个劳动争议案件(仅为当年立案当年结案的),共立案1000多件,比去年全年立案660件多出近一倍。其中,要求双倍的案件占到60%,其次为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据有关人士分析,随着《法》等一批法律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逐渐增强。
案例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
陈志于2008年3月应聘到江西某物业公司工作。2009年7月31日,陈志被公司以工作中有违纪情况为由辞退,公司于2009年8月16日邮寄送达了《除名通知书》。陈志随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果后,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企业提供不出陈志工作表现不到位等充分的证据。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公司须向陈志支付经济赔偿金2814元(月平均工资938元乘以1.5再乘以200%)。
案例2
与集团签订合同不等于和成员公司签约
王萍1995年1月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12月,与该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2月31日。但是,2007年11月,王萍被调到该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有限公司并未与王萍签订劳动合同。于是,王萍因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案中,王萍与江西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某有限公司为江西某集团公司的成员单位,但却是独立法人企业,王萍与其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该有限公司应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认定王萍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王萍2008年2月至12月双倍工资。
案例3
索要加班工资劳动者需保存相关证据
邓薇于2007年12月与南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08年12月27日,并约定继续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之前,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邓薇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后,该公司未与邓薇续签劳动合同。随后,邓薇因想解除劳动合同及加班工资诉至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04年8月,在该公司工作后,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2007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008年11月,该公司已书面通知邓薇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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