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站不住脚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10日,重庆高院修订认定规定,高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 《重庆晚报》)
可以说,这则报道让人感到有点黑色却不幽默。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过去出现过太多的“酒烈士”。这些倒在酒桌上的“反英雄”,也真实地反射了畸形的酒文化、畸形的社会、畸形的人物,极富反讽意味。
然而,从另一面看这条“工伤新规”,看上去貌似合理,却是法律“打架”,很难站住脚。法律是讲究咬文嚼字的,也在于统一性,权威性。比如,《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若按照重庆的“特殊对待”,则有悖于《》。该遵守那一个?显然,“特殊对待”的情况下,将废弃的是“条列”,结果成了大法靠边站,屈从小法。
再说工伤保险基金,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主旨是为了保障工伤劳动者权益。但是,谁听说过保护“因公喝酒者”的权益?估计,这种说法要是能成立,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首屈一指的,是令人惊异的。而“统筹共济”,分流到因公喝酒这个凶险的场所,是否公道、公平无疑也是个问题。而再退一步说,谁愿意要这个“工伤”。也只有那些酒鬼、酒徒,喝成酒依赖,喝出精神障碍的主。
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该算工伤的“工伤新规”,无疑“游走”在一个灰色地带,也令人浮想联翩。如此,公款吃喝、“酒精考验”、酒桌公关,拼酒陋习、酒后无德、酒后狂言等,显然带有合法的色彩了。而一座城市,对此熟视无睹,见惯不怪了,岂不是太不可理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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