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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纠纷不一定非要对簿公堂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本报讯 市司法局有关人士昨天在中国大连政府网站上的在线访谈节目中表示,实践工作中常见的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征地拆迁、劳动等纠纷,都可以人民的方式化解,不一定非要对簿公堂。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是一项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而法院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那么,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如何处理?有关人士回答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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