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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特定破产人奢侈浪费(2)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虽然债清条例规定债务人声请清算后“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但不能做哪些事法律没有明订,却授权给法官订定。即便法官作出裁定,执行上也有困难,法院及债权人无法派人时时刻刻跟监当事人,仅能由债权人或热心人士通报;若当事人不是名人,即便偷偷上酒店狂欢,也难以被发现。鉴于执行困难,债清条例中的“禁奢条款”目前未发挥实质作用。同时,由于“破产法”未规定“禁奢条款”,所以有些欠债人更喜欢用此法,债务人利用法律漏洞,假破产、真甩债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前太电董长孙道存。孙道存2004年因涉嫌太电掏空案遭到起诉,因掏空金额高达171亿元震惊岛内各界,不仅30多万投资人血本无归,“国安基金”也惨遭套牢10多亿元。孙道存2006年又被台湾税务部门查出欠税3.1亿,遭“法务部”行政执行处追讨。孙道存申请破产成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并与台湾税务部门协商,从2007年开始,每月提数十万元付款的偿债计划,不料去年6月起补缴就不正常。但是他的生活却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在破产法保护下,和新婚太太过着奢华生活,住在价值2亿多元的信义之星豪宅,出入高级消费场所。

  多“法”齐管无良债务人

  “行政执行法”第17条中增设“禁奢条款”,规定欠税义务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时,行政执行处可核发禁止命令,并通知第三人。禁止命令共有七款,包括“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等等

  “法务部”10月2日在“行政执行法”第17条中增设订定“禁奢条款”,规定欠税义务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时,行政执行处可核发禁止命令,并通知第三人。禁止命令共七款,包括“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禁止搭特定交通工具”、“禁止出入特定高消费场所”等等。其中“禁止每月生活费超过一定金额”条款,“法务部”表示,将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定期公布的各县市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表,例如2008年度,全台每人月消费最高为台北市民,金额为24357元,也就是说,未来“立法”完成,孙道存等欠税大户每月花费恐怕最多不能高于这个数目,1天只能花800元。“行政院”11月5日通过修正“行政执行法”,增订“禁奢条款”;“立法院”11月25日初审过关“行政执行法禁奢条款”修正案,全案可望于本会期末过关。对于像孙道存这样的欠税人,未来将限制他们的消费,不能再享受高消费生活,就算是他人提供也不可以,如不遵守就将面临被收管。另外,为了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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