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试验田,深圳的特区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也成为深圳法治城市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能否请您先介绍一下深圳近年来在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情况。
许少英:有法可依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我局法制建设始终把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行一步、务实创新的指导思想,先后制定了多部在全国具有创新探索意义的法规规章。
作为中国最大的移民城市,广大外来劳务工为深圳的建设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993年5月28日由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非户籍劳动者的法规,也是全国第一个专门保护劳务工权益的法规。1997年,我们借鉴香港经验,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使深圳成为中国最早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城市,为企业员工编织起一张保护网。时隔1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对欠薪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全面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实现“老有所养,伤有所治,病有所医”的目标,我们在社保立法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条例》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现了深户员工与外来农民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一体化,外来农民工和户籍员工在缴费标准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基本一致;建立完善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在人才市场监管方面,2002年6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率先规定了“人才租赁”、“人才转让”的定义,并对“人才寻聘”过程中如何保护被租赁人才的权益,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进行了规范。
在公职人员管理立法方面,深圳率先出台《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成为全国最早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城市。
记者:我们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法规,还需要对执法者和执法程序进行严格规范,方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为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许少英:我们一方面大力加强本局内部建章立制,推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充分履行职能作用,大力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
在内部建章立制方面,我们首先是不断推行审批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局将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60余项精简为现有的18项,对所有审批事项规范管理,保证审批合法进行。二是制定并实施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先后制定了《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5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三是落实内部监督制度。坚持实行每月一次依法行政通报制度,对不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按月通报。凡构成行政过错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处罚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处罚听证。五是贯彻行政复议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对系统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错误及时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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