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女工”王鸿丽遭雇主殴打一事发生后,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有关部门配合计划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支付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机制上保障职工工资的依法及时支付。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增加相关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侵害职
工合法权益的行为(11月25日《新京报》)。
显然,王鸿丽不是第一个被雇主凌辱殴打的员工。以2007年初杭州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为例,该市在2006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期间开展了一次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春雨行动”,此次行动共监察检查用人单位2245家,追回262.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244.9万元。恶意欠薪不管是在杭州还是其他城市已然不是什么新鲜事,全总为何只等到王鸿丽事件发生之后才发觉要设立恶意欠薪罪?全总在维护劳动者利益问题上是不是在扮演马后炮角色?
的确,工会不是执法机关,不承担追究企业的责任,但我国《》(工会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最直接机关)有明文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为何在现实之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却是频频出现,甚至恶语相向,拳脚相加,这除了像律师所说的“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以致一些藐视法律的企业老板一再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之外,更有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问题上一贯软弱无能充当马后炮角色的结果。
发生那么多欠薪,甚至恶意欠薪事件,媒体报道出来的也不计其数。工会怎么就没想到一个法子来应付这个现象的再发生?难道工会一直都要扮演旁观者清的角色?当然,工会在中国的地位如何,公众是皆知的事实,要不也不可能发生那么多因为不能及时领到工资而跳桥、跳楼、群体上访、围堵政府、绑架老板等公共安全事件。
一方面是工会自称“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任何试图以其他形式的组织替代工会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全总一位负责人在2006年沃尔玛相继组建5个基层工会时说过的一句话)。”一方面却是一次又一次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以至于现在事情闹大到了逼迫工会想法子来设立恶意欠薪罪的设立,但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异于逃脱“使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责任的表现。
其实,有很多词可以很好地形容中国的劳工(百姓),比如忍气吞声、小不忍则乱大谋、退一步海阔天空等等,这些词汇都不是用来装饰的而是对中国劳工(百姓)的真实写照。所以,工会只要在发生这类事件时督促雇主支付他们相应的报酬便也能让如王鸿丽之辈逃脱受罪之困。然而,王鸿丽也好,胡小燕也罢,她们之所以被关注只是因为她们所选择的讨薪之路“有所收获”而已,全然无从体现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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