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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福利纳税更要紧的工作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严格来讲,财政部下发的《通知》,算不上什么新闻。福利并入工资,参与纳税,是早就已开始的事情。200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已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目前的企业职工福利费用,大多不出此列,皆属应纳个税的范围。《通知》所作的规定,只是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对此进行重申而已,因此不算新闻。

  自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守规矩”的企业,陆续将职工福利费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代为缴纳了个税。但是,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及个税征收,并不能同等视之。鉴于不同性质的企业福利费用透明程度不等,加强财务管理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由于合理避税行为的存在,也许人们对福利纳税的切身感受一直以来并未凸显。也就是说,明确了工资、薪金项目,并不一定马上影响人们的具体收入,而随着财务管理趋紧以及个税征收管理的加强,关于福利纳税的切身感受可能就会慢慢凸显。虽说《通知》的下发算不上什么新闻,但与此有关的新闻报道,也并不如部分税务部门的回应那般,是一种“误读”,它毕竟是个税征管趋紧的一个信号。

  对福利纳税的切身感受,是需要重视的。因此,为严格执行新的《个税法》,有关部门需要做的工作,似乎还不只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已。要做的工作其实应该是很多的:调查一下人们的税收负担感,税收回报感,以及确保财务管理是一种公平的“加强”。

  当“税收法定”在我国还是一个正待实现的目标时,调查一下人们的税收负担感,可算眼下务实的举措,对维护政府税收的权威是有益的,甚至是很有必要的。弄清税收负担感,可以了解如下事实:个税起征点一刀切式的上调后,理论上对工薪阶层是有益的;但随着福利纳税后,原本不在起征点的收入,可能就达到起征点了,而工薪阶层是否真的因个税改革而受益,是有必要弄清楚的。

  调查一下税收回报感,则能帮助政府部门回顾自身的责任,弄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价值是否真的实现,相信这也是必要的。一个现代国家,税收的高低往往与社会福利、公共服务支出成正比。高税收国家如瑞典,低税收国家如美国,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支出均占收税总额70%-80%,而中国只占25%。假如税收无回报感,则纳税是否真的光荣,值得反复思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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