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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我们撑腰(2)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在选举法的框架下,逐步提高各级人大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重申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变化,原则性地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广度和深度。

  加大对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

  依据《宪法》的规定,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无论男女老少均是如此。然而我省女性受教育权的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省妇联宣传部王桂琴部长说,目前,我省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上升。但是,妇女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的部分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与其在农业生产中所发挥的作用不相适应,城镇妇女在接受就业培训方面还存在较多障碍。

  为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消除歧视和关注弱势群体两个方面强调政府、社会和学校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要求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重视妇女的继续教育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广大妇女的素质,使她们能够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将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人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强制规定纳入其中,对保障我省女性受教育权必将起到促进作用。

  妇女权益得到更多保护

  据省妇联权益部部长介绍,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妇女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少用人单位招聘中指定性别,限制了妇女的就业机会;许多用人单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严重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作为促进女性就业的有效措施推进缓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首次将这一权益作为妇女的基本权益补充进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突出体现为单位责任和国家责任。其中单位今后不得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歧视妇女;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女职工工作几年内不得结婚、生育,否则即或者服务协议,这类行为今后将视为非法。同时,还规定了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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