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获得各种待遇是其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以种种借口推诿搪塞导致职工工伤待遇无法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拖着伤残的身体,我们今天的主人公在这条维权路上走了22年。22年,对于人的一生意味着什么,无需赘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愿这能够助维权路上的职工们一臂之力,让他们不必再付出如此高昂的光阴代价。
——编辑手记
日前,河南石油勘探局59岁的职工刘刚,终于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领到了28万元工伤补偿款。
因工受伤后病退
今年59岁的刘刚1965年参加工作,1972年应征入伍,退役后调入河南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运输处工作。
1987年8月10日凌晨,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搬迁新址,时任车辆调度员的刘刚因工作与该局钻井公司二大队大队长余某发生纠纷,刘刚的眼睛和头部受伤。医院诊断: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结膜出血,眼皮下淤血,视力下降到0.08。刘刚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结论为:左眼视力为0.3,有耳鸣及头痛、失眠等。后刘刚的头部伤经该院脑外科会诊为脑震荡。
事件发生后,勘探局信访办、油田公安局、钻井公司纪委和运输处纪委联合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1988年2月11日,调查组作出了处理意见:余某作出深刻检查,向刘刚赔礼道歉;刘刚1987年8月13日至1988年2月底住院治疗费用全部由钻井公司核销。
之后,刘刚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伤残,应属于工伤,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报告和处理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公正、合法对事故进行报告”,可是勘探局却拖延不报,致使自己的后续医疗费不能及时报销。
1990年5月18日,运输处申请勘探局工伤鉴定委员会对刘刚按非因工负伤待遇实行比照工伤处理。1991年7月20日,运输处将刘刚的受伤情况上报。此时,勘探局下发《河南石油勘探局职工内部提前退休暂行规定》文件,身体残疾的刘刚无奈病退。
在此期间,医院对其伤残结论是“脑外伤性精神障碍、脑震荡综合征”, 勘探局职工医院的提前退休病情鉴定是外伤性脑震荡后综合征。1992年12月30日,运输处下发文件批准刘刚提前病退,这时刘刚42岁。
因工伤待遇迟迟没有认定,刘刚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1995年3月,勘探局认定刘刚工伤十级并颁发了伤残等级证,但工伤证的“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填为“1966年11月,四川石油局运输公司外出抢修车辆事故”,刘刚没有在意。同年7月,刘刚领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2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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