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兑现合同协议 下岗工人讨说法(2)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在2008年合同期间(甚至以前),该厂虽然为我们缴纳了等,但是还有法定的生育保险等没有参保,在一线计件工资中,又没有执行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存在过错,我们因此而主动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厂也应依法经济补偿。
我们65位曾经为淅川工业发展出力流汗的工人,被迫辞职下岗成了失业人员。现在,受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我们又不好找到工作,靠社会失业救济勉强生存。可是我们同样上有老,下有小,父母儿女也等着我们去养活!可是,没有想到淅川汽车减振器厂又是这么的无情和违法,连1个月的经济补偿也不给啊! 但愿相关领导勤政爱民,恪尽职守,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关心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疾苦,认真对待我们的申诉,及早合理地解决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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