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在职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的话题再次成为各界议论的焦点。近日,《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而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一些意见认为“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规定中“组织”的概念模糊,似乎给“有偿家教”留了个“小口子”,被认为是“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
将有偿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态度上截然不同,使得关于“有偿家教”的争论更加激烈。有人认为,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扭曲了教师崇高的职业形象,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加以明令禁止。也有人认为,导致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乱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分析主客观矛盾、对症下药,而试图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不可能的。
有偿家教 扭曲了教师形象
一直以来,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都是备受争议和指责的焦点。当前,有不少在职教师课内的本职工作招架不过来,却在课外搞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根本无法保证教学质量。更有一些严重缺乏职业道德的教师,为了多揽业务多生财,一些本该在课堂上教授的课程不讲完,变相让学生参加自己开办的有偿课外班。据说,一些知名学校的知名教师,一个暑假下来,“家教”收入有好几万,甚至要高出一年的正常收入。
而家教市场由于缺乏管理,也处于一个相当混乱的状态。家教收费标准、办学场所、安全措施、资格审查等均处于真空状态,不知属于哪个部门管,想管又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无序状态,在无形之中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也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还埋下了种种安全隐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有人说,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的纯洁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形象。
这些教师的行为,于广大学生尤其是那些家庭贫困的学生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学生花钱上学,学校理应为学生提供最优质的教学服务。可是,一些老师在传授知识时藏藏掖掖,变相把它当作生财之道,这显然有损师德,有损学校的信誉,更有损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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