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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 “私了”后反悔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启动 “大”联动机制,帮助来自重庆市云阳镇的农民工付军 (化名)要回了9万元赔偿款。

  2008年4月的一天,付军在新密市一家煤矿工作时,因绞车出现故障,随罐笼坠落井底,左臂上端粉碎性骨折,右腿下肢两处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肌腱挫伤,腰椎受伤。该矿将付军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同年11月,付军及家人见伤情好转,主动要求出院。

  付军出院后,经与家人及亲戚朋友商量,一致同意选择与该矿 “私了”。2008年年底,在付军及其亲属主动提出要求煤矿方一次性给他赔偿后,双方协商达成了一次性金两万元的协议书。当天,付军领取了赔偿金。后来,付军来到当地的一家法律服务所咨询了有关事项。根据他提供的出院证明和协议书,这家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建议他去作工伤认定,并申请。付军随之开始上访,希望能通过此种方式享受到工伤待遇。信访不成,就实施阻挠该煤矿生产的行为。但是,煤矿方面认为,当时的处理方法是付军本人先提出来的,而且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不能随意改变协议书内容。

  在新密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不久前的一天,由郑州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新密市信访办、新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该煤矿所在地的镇政府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对该煤矿与付军的工伤赔偿信访问题的联合调查处理。在调解正式开始前,他们先组织双方学习了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随后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经过8小时的努力,成功化解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密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首先认定付军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付军的医院诊断证明,认定其伤残等级为7级。其次,该局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其一,付军因工受伤后,因本人提出与煤矿方解除劳动关系,煤矿方同意与付军解除劳动关系。其二,煤矿方向付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9万元。其三,付军承诺不再上访,不再因为上访影响煤矿方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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