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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费劳动监察半月追回(2)
www.110.com 2010-07-15 11:53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节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指出,因今年10月3日,是一个特殊的日期,由于该日既属于公休日(星期六)又属于中秋节的法定节假日,且还处于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中,由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假日不能相互冲抵,因此,10月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重叠后,应当串休两天,即10月5日(公休日调休)与10月6日(中秋节调休)。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2009年国庆节长假应当按照以下的原则计算加班费: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加班费;10月4日、10月5日为公休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给予补休的,应当按照200%支付加班费;10月6日为中秋节调休,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10月7日、10月8日属于对9月27日、10月10日公休日的调休,因此,当天没有安排员工休假的,可以另行找时间安排补休,补休不了的,应当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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