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以来,金融海啸席卷全球。这场危机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哪些影响,给司法机关的裁判带来了哪些变化?如何既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既要关注劳动者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又要考虑企业生存面临困难的情形,处理好保企业与保民生的关系;既要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又要适当兼顾企业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的生存困难,处理好合法与合情、合理的关系,在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多赢和平衡。”这是部分法律专家学者就金融危机下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支招时提出的重要原则。
为企业支招——集体协商是主流模式 守法是防范风险之本
面对困境,企业只有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才能防范风险。反之,则是铤而走险,得不偿失。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其一,稳定岗位,保证就业。目前,一些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生产任务不是很重的时间,组织员工在岗培训。由于政府出台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为企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提供了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与扶助,企业恰恰应抓住这一难得的时机提升自身和员工的职业技能。
其二,规范,依法用工。企业不应该以金融危机为借口随意裁员,而应在符合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裁员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然后将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其三,调整工资,降低成本。根据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发放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为司法支招——劳动者要受“倾斜保护” 保企业与保民生相统一
应当重申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在社会法领域中,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妇女、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正是通过倾斜,以对失衡的社会关系作出必要的矫正来缓和实质上的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应正确把握国家当前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决策部署。
要按照“调解优先”的要求,将调解贯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立案前要进行诉前调解,力争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于诉前;审理中应当进行全程调解,力争使失和的劳资关系得到修复。对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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