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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审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首例劳资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 即使规章制度制订合法,企业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当履行“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日前,自《法》实施以来,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此类纠纷,某草艺公司应当支付员工周某解除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

  54岁的周某是宁波一家草艺公司的职工。他于2002年5月进公司工作。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未去公司上班,1月7日,公司以旷工5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周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并将处理通告予以张贴。

  3月21日,周某将草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还要企业帮他补缴2002年5月至2007年年底的养老保险。

  庭审的争议焦点是草艺公司的“旷工5日就要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合法。草艺公司出示了他们2003年6月制订的一份规章制度,称当初在公示栏张贴过。周某当庭否认曾经看到过该份文件。

  经过1个多小时审理,鄞州法院认为,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告知劳动者。草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所以该规章制度不合法,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决定也不合法。同时,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本案中,草艺公司解聘员工未提前告知工会同样不合法。

  综上,鄞州法院认为,草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1.4万余元,并为周某补缴2006年和2007年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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