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动态 >
《青海省劳动监察保障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青海新闻网讯 如果你在招工时用人单位要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如果你被克扣或者无故,如果老板强迫你延长劳动时间……你该怎么办?记者7月31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青海省监察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公正和谐的,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总结近几年来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特别制定的《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共分五章三十条,对劳动监察的管辖与监察内容、监察方式与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2)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3)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4)违反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限;(5)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6)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7)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9)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11)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用人单位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1)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2)不执行国家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同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