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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三年五月)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稳定部队干部队伍,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动性。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军地双方义不容辞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都应该积极关心、大力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军队、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为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关系的接续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核拨随军家属就业扶助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民政部门要负责发放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经费;税务部门要负责按规定办理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企业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手续。地方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挥积极作用。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驻青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随军家属适应市场需要,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实现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凡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达不到80%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三、强化法规意识,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剂等方式予以安置。军队干部随军家属提出就业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或指导、帮助其自谋职业。对非个人原因,随军一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的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和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四、凡驻我省境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按规定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由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安排适当数量的随军家属上岗。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接收随军家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用人单位每接收一名随军家属,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五、各用人单位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一般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确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2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对随军家属加强职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如组织定向或委托培训,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培训后就业人数给以经费补贴。对培训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七、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随军家属凭驻军单位出具的证明,工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各地市场主办单位每年应为随军家属提供一定数量的经营摊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应允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符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扶持对象的,按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八、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到部队驻地工作后,下岗或失业、或未在部队居住,且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军分区、武装部应及时将驻军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名单报当地民政部门,经评审核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自愿缴纳基本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十、各地要对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对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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