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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劳动争议三案例公布
www.110.com 2010-07-15 11:54

昨天,劳动部门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暴露出来的、近期审理结束的一批劳动纠纷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单位,遵守法律,合理维护自己的劳动关系。记者就其中三个典型案例,请专家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三起典型案例都与未签劳动合同有关。
  经理伪造合同,

欲讨8万元

【案例】自2006年4月起,李某委托朱某担任自己公司的经理,掌管公司印章。2007年12月20日,公司因亏损严重,免去朱某经理职务,并还向朱某下发了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事隔7天,朱某将公司印章移交给李某。后来,朱某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5000元/月,实际只拿到800元/月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

劳动部门受理后,初步审查发现,朱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原件反映,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朱某工资单反映其每月只领取800元工资,表面看,朱某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是合法的。但该公司称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未与朱某订立过劳动合同,公司就朱某伪造合同一事曾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此,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

从合同签订时间2007年10月9日来看,朱某当时仍担任公司经理,似乎该合同是真实的,但2007年12月20日朱某被免去经理后,至12月27日交出印章这7日内,不排除朱某利用印章伪造劳动合同的可能。根据司法实践,前后签字时间相差6个月以上才能司法鉴定,因此本案无法走司法鉴定笔迹途径来确认具体签订合同时间。

随后,仲裁员仔细审查合同,发现该合同文本为劳动局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制定的新版文本,而该文本对外公布时间为2007年12月,因此本案中合同的订立时间不可能是2007年10月,显然该合同是朱某伪造的。就此,相关公司避免了8万元的损失。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原来存在用工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矛盾彻底暴露,其中劳动隶属关系不明确更激化了行业内连锁性集体争议,要求经济补偿、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班工资、,成为当前行业劳动争议之首。

上述案件,表面看,是由于伪造合同引起的,其实还是因为公司没与朱某签订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且又未规定终止与朱某的劳动关系。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朱某在该公司工作1年多,应发给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以往已发工资800元计算,应发1600元。此外该公司未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朱某一个月工资。上述案件最终按上述意见调解成功。

劳务派遣,

保安辞职无处索补偿

【案例】吴某原来在市区某物业管理公司做保安,但工资却由另一家劳务公司代发。今年5月份,吴某向物业公司提出辞职,在结算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时,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吴某投诉到劳动监察支队。

调查中,劳动部门发现,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劳务公司都没有与吴某签劳动合同,但他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又由这两家单位分别支付和缴纳。吴某拿不出任何证据,两家单位又相互推卸责任,那么,到底谁该对吴某负责?

经调查,这两家单位管理都不规范,两家的合作也只有口头约定。劳务公司只负责代发职工工资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代理费,物业公司负责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吴某的劳动成果由物业公司享有,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其加班费的义务,而劳务公司与吴某有工资关系,存在着事实的劳动关系,有共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在执法人员耐心宣传和积极协调下,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两家单位一次性支付吴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6000元。同时,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公司与派遣的保安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而理顺了三方关系,杜绝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点评】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可以使用人单位降低成本,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单位采用。但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一直没有停止。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首先要辨别公司是不是合格的劳动派遣公司。其次,一定要与派遣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好三方能用同一份劳动合同。注意证据的保存,如工作证、工资单等等。

没合同没保险,

16年老工人索赔8万元

【案例】1992年,李某应聘到扬州市某皮件厂,其间当过机工车间主、样品设计员,经常加班。但是,无论加班多长时间,工资始终不见涨,每月固定为1200元,至于合同、社会保险,一个都没有。

今年3月份,李某所在的皮件厂突然宣布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没有提供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李某找到皮件厂负责人张某商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等问题,但协商未果。于是,李某到广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加班费约8万元;此外还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各项社会保险。

广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裁定,扬州市某皮件厂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加班费22000元;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得付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要求单位补缴李某工作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

【点评】处理这起案件的广陵区劳动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负责人徐育才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合同、没保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的职工不算少,他们没有法律意识,直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才想到维权。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收集各类证据。比如加班费,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有考勤制度,考勤记录或排班表可复制一份自己留存,这是证明加班时间的有力证据。需要提醒的是,《江苏省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加班工资保护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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