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厂系本案第三人,他们在法庭上辩称:纪风杰发生车祸的时间并不是正常上下班的时间,且她去工厂的目的是到宿舍休息而非上班。本工厂从没有规定女职工上夜班时必须提前到厂休息,即使工厂为女职工们安排了休息场所,也只是为她们上下班提供便利条件。
公正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于2003年5月4日颁布、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的第六项,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纪风杰为本案第三人纺织厂的职工,双方存在。案发这天,纪风杰正值夜间24:0至翌日7:0班次,为避免夜间去工厂途中发生意外,她于晚饭后8时许和同事结伴前往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纪风杰死亡,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她家去工厂的必经路线,她的主观目的就是去工厂等待值夜班,故应认定纪风杰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被告劳动和保障局应对纪风杰的死亡认定为工伤。
日前,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关于纪风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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