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认为,这种做法不仅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还理顺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能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
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工伤保险缴费原则
在138个非法用工案件中,出现了包工头的就有55个,占到了39.9%.包工头大量存在妨碍了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认定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部门很难一一核查清楚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建议改变工伤保险缴费方式,确认建筑企业“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
课题组认为,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一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都享受该项保险。
课题组提出,以总承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并缩短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建筑业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的,只要其提交打工所在工地以及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证明,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和该建设工地的总承包企业即应给付工伤农民工保险待遇的责任。在总承包企业支付相关待遇后,可以向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追偿。
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
在该站援助的152个工伤案件中,仅有14个有劳动合同,占总数的9.2%.当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时,很多情况下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后再申请。仅在这一个环节上,农民工就需要耗费大量时间。
佟丽华表示,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有利于克服这个问题。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尤其是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的危险时,是不愿给劳动者提供任何证明的。这种情形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极大地方便农民工认定工伤。
吴某工伤案中,吴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只提交了工友证言、医院的初次诊断证明以及吴某自己写的一份自述材料。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给用人单位负责人打了电话并到单位做了调查,即查清了吴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受理案件不到一个月便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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