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38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案件中,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而确认劳动关系的有10个。相对于其他需要通过仲裁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所花的时间要少得多。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在很多情况下工作人员并不愿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课题组建议,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视其默认对方的请求,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佟丽华认为可以借鉴采纳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的举证原则。如职工名单、工资单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请人与该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课题组还建议,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为简便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应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依照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程序,无论是用人单位申请还是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后,都会将保险金先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给工伤职工。
但是,社保部门将工伤保险待遇通过用人单位转交劳动者的做法,拖延了时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对工伤职工其实非常不利。
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给劳动者保险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医疗费、生活费没有着落;有些用人单位私自从保险待遇中扣款,称工伤职工违反单位制度造成的事故,应当赔偿;还有些单位在拿到赔偿金后不给农民工,当农民工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得到胜诉判决后,用人单位却已经破产或没有偿付能力。
在援助站办理的邸某工伤案中,社保部门将邸某的工伤赔偿金划到用人单位后,单位以邸某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迟迟不肯将赔偿金转给邸某。邸某只能申请,在迟延了两个多月后才拿到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此,课题组建议,能给农民工建立一个类似于医疗卡的“工伤待遇卡”,由社保部门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划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卡中,不再转经用人单位,由工伤职工直接领取。这样一来,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农民工领取,也减少了农民工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 ·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 ·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 ·工伤保险覆盖不应出现盲区
-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上栗县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存在的若干法律问
- ·工伤保险的若干问题探究
-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 ·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选择
- ·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三点补充建议
-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研
- ·浅谈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的竞合
- ·苏州工伤保险基金为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费用买
- ·许昌市调整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齐齐哈尔2010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 ·工伤旧伤复发看病能用工伤保险报销
- ·苏州工伤复发明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山东省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