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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赔偿再告原单位
www.110.com 2010-08-11 15:28

进厂一年却未签劳动合同,没想到却因致。因急钱用,先与厂方签约拿了赔偿,并签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诉厂方。身体康复后,工人阿文觉得不爽,“厂方赔的太少”。对此,厂方认为工人“拿了钱还要钱系无理行为”。于是,工人一纸将厂方告上法庭,两次对簿公堂均打胜仗。

进厂上班未签劳动合同

据阿文称,2006年7月,他进入东莞市寮步镇某木器制品厂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为阿文办理。

不幸的是,2007年5月阿文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打伤左下肋部。经过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确认伤残级别为七级。

2007年12月10日,阿文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厂方一次性支付给自己18500元,“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诉厂方”。

之后,厂方向阿文支付了相关费用,但阿文心里一点都不自在,“当时是急于用钱用来治病,但现在觉得自己很亏,厂里面赔的不够合理”,于是,身体康复后,他就向劳动局起诉厂方。

昨日,据厂方相关负责人介绍,阿文所受工伤事故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一次性补助阿文18500元,阿文放弃对工厂的一切权利,“拿了钱还要钱系无理要求”。

两次对簿公堂厂方均告败

律师认为,阿文跟厂方签订合约时,其实并非是自愿的,“该合约没有法律效力”。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规对工伤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该合约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系属无效。

寮步仲裁庭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本案,此案经过仲裁庭审理,裁决支持了申诉人阿文的仲裁请求。

厂方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厂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5328元给阿文,驳回厂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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