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着床上熟睡的宝宝,刚刚身为人母的武康(化名)却怎么也挤不出一点微笑来。她哽咽着向记者细数一年以来自己因为而遭遇的辛酸历程。
女经理挺着大肚子打官司
2003年底,美丽大方的武康来到目前这家公司。虽然公司是民营的,规模也不大,但总经理助理兼产品市场部经理的职位以及5000元的月薪,在武康眼中有着足够的吸引力。由于业务能力出众,武康在公司干得“风调雨顺”。2005年4月,武康怀孕了。她将这个喜讯告诉了大家。5月18日,武康突然听到一个不好的消息:公司要给她降职。果然,第二天通知就张贴出来。
事情还没有结束。几天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又将一份降薪30%的文件送到她面前。感觉受了莫大委屈的武康激动地找公司领导谈了多次,并拿出了《劳动保护规定》。但这并没有改变公司的决定。
6月,武康开始了她的维权之路。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受理了武康的申诉。历经近两个月的调查,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武康所在单位做得不对,裁决恢复武康的原工资标准,补足5月份的工资差额。
维权后被公司打入“冷宫”
武康对这一结果也基本满意。然而回到公司后,她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实:由于岗位调整,没有空缺岗位,公司给她安排了一份没有实质内容的工作。
这种平静并没有持续多久。8月29日,公司对她下达免职通知,武康被安排到行政部门做了一名普通职员,5000元的月薪变成了2040元。已经怀孕5个多月的她忍受着一次次的折磨。
武康又一次申请了仲裁。这一次的请求是恢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月19日,仲裁开始。两天后,仲裁裁决书就到了她手中。然而这一次的裁决结果并没有让武康满意。她的律师无奈地说,支持补发工资,那么补发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也应该支持,但很遗憾,仲委没有支持。
很快,武康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补发工资,以及迟延给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恢复基本工资5000元。今年1月17日,挺着大肚子去开庭的她等来了令她欣慰的判决书———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那种感觉太好了,那是我的最后希望,我真的等到了。”
然而,这件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第二天,公司以“公司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以岗定薪”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武康的律师说:“公司总部在西安,在北京的一部分业务包括武康所负责的部分也转移到了西安,公司在北京已经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这个理由似乎是可以成立的。”武康心里一凉。
“没什么,我就是希望宝宝出生后看到一个公正的判决,为了这个公正,我再等!就当给我的宝宝做胎教了!”她说。
“女强人”怀孕就别要工作?
对于绝大多数女性而言,生孩子与工作之间几乎不存在问题。而对于活跃在职场上的“女强人”来说,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职场女性因为怀孕而遭公司侵权,被解职、降职、降薪的,早已不是一个偶发的现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徐维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都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总结起来就是: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法律的明确规定却与现实形成了强烈反差。近几年,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互联网上,有一个“职场孕妇维权联盟”。作为职场中的弱者,怀孕女职员所能做的也许只能坐在电脑前,向素不相识的朋友们倾诉共同的痛苦。然而这个群的创建者杨女士却不这么想。“自助者天助!通过这么长时间的交流,我们都快成‘专家’了。”在这个群的BBS上,贴着很多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成员情况介绍。“群里有几个律师,他们为我们提供法律咨询,而且是免费的。”每次在群里见到她,她总是向新加入的朋友热情地打招呼,询问其情况,并迅速地提供法律意见。现在,这个群体已经超过了百人。
徐维华律师分析说,这个问题之所以具有相当普遍性,“僧多粥少”的就业现状是其背后原因。作为企业来讲,其目的是要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在用人过程中,希望每个员工都能为其带来效益。女职工怀孕与生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给单位带来麻烦。
“低成本”给侵权企业壮胆
在“职场孕妇维权联盟”里,真正下定决心维权的并不多。包括创建者杨女士在内的很多人都表示“正在和单位谈判”。众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怀孕女职工之所以不能坚定地与违法企业“斗”,原因是多方面的。维权成本是她们考虑最多的因素。
“企业侵权的成本实在是太低了。”律师分析,公司对女职工侵权,对公司的惩罚是25%的经济补偿金,但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数额太小了。面对职工提出仲裁或者诉讼,公司如果不服,只需要50元的上诉费就可以拖下去。尤其是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还比较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非常少。而面对供需严重失衡的劳动力市场,再次招聘新人几乎不要成本。
相对企业侵权的成本,女职工维权的代价则不可同日而语。从社会利益角度来讲,维权是值得的,然而从个人来讲,这种维权成本“相当大”。律师称,以武康的案件为例,经历了两次仲裁和两次审判,其中还包括第一次仲裁结果并没有起诉至法院,如果起诉,就要经历6次开庭。除去仲裁和诉讼费用,仅从时间上,这是怎样的代价?同时,因为其身体原因,可能要需要委托他人。如果聘请律师,又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虽然这类案件可以按最低标准收费。而即便最后获得胜诉,又能拿回几两银子?几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实在不是一个大数目,而让一个怀孕妇女在将近一年时间里一直承受这些,不利于身心健康。
如何解开这个“死结”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仲裁前置”成了众矢之的。我国现行体制是“先裁后审”,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的,法院不予受理。
“60天的法定仲裁时效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赵律师说,“如果过了期限,就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不会立即去申请仲裁,而会与单位协商,60天很快就被消磨掉了。过了60天,仲委不会受理,劳动者只能拿着仲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去法院起诉。
在仲裁程序的取舍上,专家学者有一个共识,即:将劳动仲裁程序作为可选程序与诉讼程序并行,给当事人一个选择的空间。
“女职工生育的成本,应该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应该通过建立生育保险,由政府和社会来买单,这样可减少企业因为女职工生育而发生的侵权。”
徐律师还描绘了这样一个制度设计:“在每个公司成立之初,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病假、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旦公司侵权,进行仲裁和诉讼,单位肯定会败诉。这样一来,就降低了维权成本,加大了单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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