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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 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履行3项义务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事件回放:
  2004年3月,吕女士到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
  2006年11月,吕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此后,吕女士在岗工作至2007年1月,双方于2007年1月7日办理了物品交接手续。
  2007年5月,吕女士向海淀区(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及保险的转移手续。一个多月后,该委裁决公司为吕女士办理档案及保险的转移手续。


  该公司不同意为吕女士办理人事档案及保险的转出手续,并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女士提出辞职后,在单位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故双方的于2007年1月7日解除。
  庭审中,该公司称其与吕女士并未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故不同意为她办理档案及保险的转移手续,没有提供证据。劳动合同解除后,应当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即人事档案与的转出手续。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法官解释: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3项:
  1.出具离职证明-----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2.办理档案转移-----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的转出手续,转至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劳动者指定的新的用人单位;
  3.办理保险转移-----为劳动者出具社会保险转移单,以便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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