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高的,这合同我是签好还是不签好?”近日,在本市一家外贸公司上班的刘先生为单位递给他的新合同进退两难。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挽留合同到期的各类人才,一些用人单位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与员工签订“霸王合同”——— 将高额的违约金写进新合同中。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钻法律空子的做法并不能得逞。
高额违约金挤进新合同
刘先生是本市一家外贸公司的员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他与公司间的将在本月底自然终止。近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找到刘先生,向他传达了公司想继续留用他的意见,同时递给了他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得知该消息后,刘先生十分高兴,然而,当他拿到这份为期3年的新合同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较原来的合同,新合同的违约责任栏中,多了违约金一项,而且违约金数额高得有些离谱:如果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前,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这一条款让刘先生犯了愁,“这样的合同是签好呢,还是不签好?不签,自己要失去这份工作;可签吧,万一将来情况有变自己需要变动工作,岂不是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公司表示为了留住人才
无独有偶,市民王先生也遭遇了这样的新合同。与刘先生相比,他面临的违约责任更复杂:公司规定,在执行新合同后,将每个月从他的中扣一部分作为期权工资,在合同期满后,假如王先生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就把这笔近万元的工资发给他;否则王先生非但拿不到这笔钱,还应向单位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单位在与合同到期的员工签新合同时,新合同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高额违约金条款。“这么做主要是为了留住人啊。”在谈到这种现象时,一家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李先生说了这样一句话。李经理告诉记者,现在年轻人“跳槽”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防止自己员工,尤其是优秀员工“跳”走,他们便在违约金上做起了文章。“根据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与职工约定违约金。因此只能赶在这部法律生效前约定了。有了高额的违约金,员工一般就不会‘跳’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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