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法律空子钻不成
这种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通过高额违约金留人的做法到底可不可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不足取,这样的法律空子也钻不成。
据介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该法第26条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上述负责人表示,“假如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合同中滥用违约金的条款还继续有效的话,那这部法律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因为制定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弱分明的不平等现象。该法97条第1款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应理解为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的继续履行。而非对违约金等与《劳动合同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继续履行。劳动保障部会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台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其中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本报记者李志波 实习生 孙罗南 徐燕飞
“强扭瓜”留人已不可取
“‘强扭的瓜不甜’。这样强行留下来的是‘人’而不是‘才’。再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强行留人也留不住,用人单位要想既留住人才又留住人心,最好的办法就是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举措。”11月15日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是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再受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束缚(两种可定违约金的情形除外),“在这样的规定下,可以说劳动者想走就能走,用人单位强留根本留不住。”
除违约责任条款外,《劳动合同法》一些条款对用人单位限制更加严格。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为了能留住人,会采取扣身份证等证件或押金的方式进行。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种种‘特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今后,用人单位最好用一些人性化的举措来留人,比如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建议道。 本报记者 李志波 实习生 孙罗南 徐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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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形跳槽须支付违约金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种情形中的培训费用,必须有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第二种情形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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