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培养出一名博士并签下10年服务之约,不想博士提出辞职,随即遭遇公司309万元天价索赔。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巨额赔偿不违反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博士败诉,赔偿238万余元。目前,此案已上诉到市一中院。
公司员工签订10年协议
1981年到1990年,张海(化名)带薪读书,先后取得了大专和本科学历,后来他又带薪攻读了硕士研究生。1996年9月,江北某公司与他签订了《委培博士协议》,约定张海学习期满须回单位工作10年。
2001年6月,张海取得了博士学位和毕业证书。之后两年,张海先后被任命为两个项目的高管;2004年,张海又被聘任为研究院副所长。期间,公司还将张海送去做了2年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并提供了学习费用和科研项目。
2003年5月,公司印发的《人才流动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司出资完成博士后研究或取得博士学历的人才非合理流动,基本赔偿费为160万元;被派往公司驻境外机构从事过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训等非合理流动人员,累计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者,基本赔偿费用为60万元。
同年8月,张海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海在服务期内未经公司同意离开该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服务期未满10年(未到2011年6月),收回住房;赔偿金额按照《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
仲裁判赔公司238万余元
2005年7月,张海以应邀参加美国一个研究项目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解除。2000年到2005年,公司曾派张海到澳大利亚、意大利和德国等地工作。
公司不同意张海辞职,张海执意要走。2005年10月,公司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公司要求张海赔偿违约金280万元以及赔偿公司他攻读硕士、博士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和出国等费用29万余元,合计要求赔偿309万余元。仲裁委仲裁张海赔偿公司共计238万余元。张海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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