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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管遭无理“归还”要求 法庭为其撑腰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我作为主管,签领的电脑等办公用品都是给其他员工使用的,我一个人不可能使用十几台电脑啊!”被公司无情开除的周小姐在法庭上连连喊冤。
    记者今日获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周小姐和某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之间的解除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软件公司应支付周小姐经济补偿金、住房补贴、车贴、手机通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0000余元,周小姐应返还软件公司诺基亚手机一台。至于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返还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29岁的周小姐于2004年5月进入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电脑设备支持主管之职,负责IT支持工作以及企业所有的电脑设备配备和管理,税前工资7500元/月(其中含保密费3800元)。2006年10月26日,公司以周小姐在当日不服从公司管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周小姐对此拒收。11月13日,公司向周小姐发出开除通知,理由为周小姐玩忽职守、不配合工作安排、消极怠工、10月26日、10月27日、11月9日连续三天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等。

    收到通知的周小姐非常气愤,翌日便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相关费用,11月30日,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周小姐办理工作移交并返还领取的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2007年2月,做出裁决,支持了周小姐的大部分请求,软件公司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周小姐是因为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周离职后理应移交她所领取的物品(包括台式机8套、不含显示器的工作站机箱3台、硬盘、优盘若干)。”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公司开除我的理由都不是事实,”周小姐据理力争,“他们说我三天矿工,10月26日考勤表上明明显示我在上班,10月27日我交了病假单但公司拒不办理,11月9日应为‘调休’,后被公司划去改为‘旷工’。”至于说到归还电脑,周小姐更是哭笑不得,“我作为IT主管,领取的设备都是给其他员工在用,我离开公司时除了带走自身用品,未带走任何公司财产,公司有很多摄像头,我不可能拿走十几台电脑啊!何况领用的时候,我在上面都注明了实际使用人了!”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周小姐申请公司原担任网管之职的刘小姐出庭作证,刘小姐称,10月26日公司通知周小姐部门从22楼搬到34楼,周小姐只是在22楼整理东西,没有所谓的矿工。周小姐领用的电脑服务器等都是公司部门在使用,并非周一人使用。

   “虽然部分电脑是其他员工使用,但作为领用人,周小姐签名领取了,电脑即为周占有,周应当对领用物品负监督责任并有义务返还。”公司一方表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06年10月27日周小姐因病请假、11月9日系调休,均非旷工。即使10月26日周小姐有一段时间未在岗、另在上班时间有去大楼内的超市购物的情况,但该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软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依据,应支付周小姐经济补偿金,但其中应扣除保密费。

    法院同时认为,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归还电脑等物依据不足,且周在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移交了大楼卡及机房卡,其本人使用的电脑也在公司,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带走了公司的电脑设备,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基于周小姐承认自己手里只剩下一台诺基亚手机未交给公司,且本人也愿意归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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