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债务自然不成立或无效。但也有例外,在因违约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3、对于违约人过错的要求。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不需要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符合《合同法》无过错原则的立法精神。
(二)违约金主张方式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主要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提出抗辩。另外,为防止当事人日后反复申诉,并且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确定。“实际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违约金减少幅度的把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适当减少”。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经验、阅历、知识等予以裁量。但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慎重,只有当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方得适用;并且,当法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减幅度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 上一篇:审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 下一篇:惩罚性违约金纠纷
相关文章
- ·审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 ·关于违约金赔付问题
- ·关于辞职后交违约金和转档案问题
- ·违约金纠纷的预防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
- ·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应注意的问题
- ·关于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应注意问题的介
-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问题
- ·违约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 ·从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惩罚性违约金
- ·追讨工程款纠纷,应注意法律问题
- ·追讨工程款纠纷应注意法律问题
- ·欠款纠纷中应注意的几问题
- ·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 ·从散伙后的纠纷谈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从散伙后的纠纷谈合伙合同应注意问题
- ·建设工程纠纷案造价鉴定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