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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确应修改(2)
www.110.com 2010-07-13 16:54

  如果任何公司不符合以上条件,这种制度就无法取得好的效果。譬如我们这家中小型民企,平均利润不高,营业额也不稳定,人员素质有限,同时主要经营的是生产材料和零部件,技术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和容易掌握,为此设一个“产品专员”就显得多余了。不仅民企如此,即使是外企,不符合此制度所需条件的也不适合,例如我以前所在的公司,也就是最简单最传统的分区域销售方式。

  这个例子正是说明,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其必需的条件或前提,不管你有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如果忽视了这些条件或前提,良好的愿望肯定要走向其反面。左派同志们总是喜欢唠叨“中国国情”,但一到具体问题,他们就忘得一干二净,更不懂得怎样去分析前因后果。无他,左派思维方式迷糊了他们的眼睛,弄傻了他们的头脑而已。

  什么样的单位才能负担大量无限期合同的雇员?很明显,只有那些没有经营压力和利润要求的单位,最符合这个条件的当数计划经济下的国营企业,反正赢亏都是国家的,无所谓。现在没有这种企业了,那就要数机关和事业单位。不过这种单位通常,或者理论上说是有严格的人员编制的(以前的国营企业也一样),单位并不能随意增加人手,因此并不能起到扩大就业的作用,而且这种单位是不创造物质财富,只会消耗物质财富的地方,过多必有害无益。

  接下来是经营压力很小,利润总有保证的企业,譬如垄断性的国企;再次就是那些技术上或品牌上具有绝对优势的跨国公司,不过后二类公司通常是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企业,所需劳动力也不多。除此以外的任何企业,哪怕就象华为,都无法负担大量“终生制”或“准终生制”的雇员。但即使是以上三类单位,避签无限期合同的情况依然屡屡发生,更不用说其他。事实上不仅是中国,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不会推出此类强制性的“无限期合同”条款。日本企业虽然有“终生雇用”的传统,但那也是自愿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并且最近十几年这个传统也逐渐被打破了。

  为什么用人单位都不约而同地回避法律?当然,左派们又在以“道德”自居,指责这些单位只顾利益,逃避责任。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正是错误的强制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把一些本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推给它们,违反了企业经营的正常规律,所以,它们当然要拒绝这些不合理的要求,使企业经营回到正轨;如果法律上不能拒绝,就想办法回避。用人单位的行为正是拒绝左派伪道德的合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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