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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职工拿的不是工资
www.110.com 2010-07-02 17:40

  案情] 王泉是1998年参加工作的职工,1996年他从原单位辞职后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双方所签订的约定王泉工资为每月底薪300元,各项津贴和补贴100元,另加销售提成作为奖金。由于王泉工作努力,销售业绩斐然,其每月平均收入均在1500元左右。不幸的是2002年5月王泉患上急性心肌炎,需要接受治疗,暂时无法正常上班。在最初住院治疗的两个月里,房地产公司为王泉按该公司规定的比例垫付和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没有再支付工资。 2002年7月王泉出院后回家继续休息治疗,房地产公司虽派人探视慰问,但仍旧没有发放工资。当王泉的家人前往房地产公司交涉工资问题时,该公司答复说王泉拿的是效益工资,不上班没有销售业绩就没有工资,同时希望王泉好好养病,早日康复为公司继续工作,公司则为其保留劳动合同关系。

  [审理] 2002年11月连续半年没有领到工资的王泉不得已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仲裁庭,申诉请求为:①房地产公司按其以往的平均工资1500元的标准补发2002年 5月至2002年11月的工资;②房地产公司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按所拖欠工资数额的 25%支付经济补偿金。房地产公司针对王泉的申诉辩称:公司并未因王泉有病而嫌弃他,也未因他暂时不能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未发工资是因为王泉现正处于病假期间。受理这起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调查发现,这家房地产公司在1995年11月曾经由职代会制订了《×××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至今未明令停止执行。在该《办法》中对“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有明确规定,即“病假在一年以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200元/月”。 2002年1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判令房地产公司补发王泉2002年5月和6月的病假工资688元,2002年7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 2208元;对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则予以驳回。

  [评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期间,即企业职工病休医疗期间尤其是请长病假医疗期间,企业不再按月支付病休职工工资,改为按月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却不是企业职工作为的工资性收入,而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所应当享受的一种救济性的福利待遇。从上看,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在1952年政务院制定的《条例》中即有规定,属于劳动保险的范畴,所以至今还有人习惯地把长病休职工领取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称为“吃劳保”。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宁劳社薪[2002]21号)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二)各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等……”。因此可以说,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是不拿工资的。本案中,被王泉作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依据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只是对企业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泉在病中虽没能按时享受到病假工资待遇,但其以拖欠病假工资这种福利费用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却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诉请未予支持。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但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究竟是多少呢?病假工资作为福利费用,目前劳动法尚未对其计发标准作出详尽细致的规定。各企业所执行的病假工资标准基本上是在各企业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所采用的发放形式一般分为定额发放和原工资按比例折减发放,发放数额的确定同时兼顾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年龄大小、工龄及病休时间长短等因素。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职代会1995年11月制订的《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办法》作为房地产公司的内部规章就包含有职工病假工资发放的内容,那么房地产公司以该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规定的那样每月发放王泉200元病假工资是否就合法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法虽未对病假工资标准有详细的规定,但职工福利待遇本身作为劳动标准之一的特性,就决定了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标准要有最低限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房地产公司若以该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规定的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王泉病假工资也是不规范的,其数额必须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此判令房地产公司补发王泉2002年5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共2896元(430元/月×80%×2个月+460元/月×80%×6个月)是正确的。

  需要提及的是,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将未解除王泉劳动合同作为一条抗辩理由,并以此表明该公司对王泉的照顾。实际上根据王泉本人的工作年限包括在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年限,其应享有不短于9个月的法定医疗期。2002年5月至12月王泉一直处于医疗期内,其在此期间不能被房地产公司以生病休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劳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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