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有 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标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5月18日《中国经济周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中国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不能再由政府搞一刀切”。因而,立法规范市场分配体系,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资和谐,是必然的趋势。不过,在此方面,要警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莫因“工资条例”的出台而取代或者弱化了行政责任。
以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为例来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要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然而,当前的状况是,“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窃以为,在这种语境下,即便是有法律的明确规范,工资协商制度也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进展。
换言之,“工资条例”可以将“工资协商”列入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但“协商”只是一种劳资关系博弈的起始状态,其过程是否确保公平公正、其结果能否达到制度目标,其实已经不是一部法律规章所能全程“控制”住的。套用一个网友的话说,既然法律要劳资进行协商那就“协商”好了,但协商不是目的,“涨工资”才是目的,能不能涨、涨多少还是由资方单方面说了算,这种“工资协商”也只能是看上去很美罢了。
所以,必须要一方面增强职工一方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另一方面大力推动“工资条例”的贯彻落实,这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不可或缺的一个前提。显而易见,这样的“角色”还是要由职能公权力来担当,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正义和劳资和谐为旗帜,积极介入,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行政责任所系,正因如此,“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
从这个角度来看,“工资条例”的出台后,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非但不能弱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可现在的问题是,有关部门有没有为“工资条例”的即将推出而做好了相应准备?
- 上一篇:走出低工资困局之我见
- 下一篇:“平均工资”数据该如何看?
相关文章
- ·关于协商解决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
- ·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是否应
- ·《工资条例》不应该玩“密室游戏”
- ·《工资条例》是“酸葡萄”还是“甜鸭梨”
- ·“消费券抵工资”有悖依法行政
- ·深圳修改工资支付条例 正常休假与正常工作同酬
- ·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纳入工资协商与同工同酬条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规范用人单位扣除劳动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明确用人单位应制定工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
-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承担
- ·工资奖金福利纳入集体协商加紧制定工资条例
- ·工资类纠纷 单位举证责任更大
- ·劳动法热点新闻:工资条例遭遇抵制年内难产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一)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法律责任(二)
- ·锦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工资条例》千呼万唤难出来 我们的工资谁做
- ·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纳入工资协商与同工同酬条
- · 陕西企业最低工资将保证年均15
- · 劳动保障部门:"考勤卡"不
- · 工资问题中的陷阱
- · 计分工资制
- · 提成工资制
- · 承包工资制
- · 定额工资制
- · 计件工资制
- · 员工工作证明书格式范本
- · 员工收入证明格式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