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很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企业加强管理本无可厚非,而且要大力提倡。但如何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把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放在首位,然后以此来规范企业员工的劳动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本案中的某纺织有限公司正是忽略了这一点而导致了在仲裁过程中的败诉。目前,不少企业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众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滞后性。
其一表现在不少国有与集体企业中的不少规章制度仍是计划经济下的惯用作法,一直沿用下来,至今没有修改,亦未重新制定。但是随着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客观情况 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其二表现在类似本案中的企业,尽管企业根据发展的需 要,出台了某些新的规章制度,但却没有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本案中的公司素以管理严而著称,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就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也是导致公司败诉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不合法性。
主要体现在:第一,制定的内容不合法。某企业规定,一年中累计15天旷工即可除名。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则规定,年内累计旷iii 30天才可除名,类似的不合法的条款还有很多;第二,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不少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还是厂长经理说了算,未通过企业工会、职代会,有些是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即行,此类做法系程序上的不合法,从制定起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是不完备性。
不少企业,特别是部分私营、乡镇等类型的企业,其规章制度仍停留在"El头”形式。许多外资、股份制企业及改制后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职工的违纪、违 约、跳槽、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及制约措施,往往导致企业面对职工的违约行为而束手无策。
我国现已加入了世贸组织,对于所有企业而言,无论是经营管理上,还是人力资源管理上,都只能有一个标准,即国际化的标准。《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更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所以,要解决企业目前在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应该做到三点:
一是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充分利用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前提。对于企业而言,要适应现代科学的管理,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该废止的要废止,该补充的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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