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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2)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告诉记者,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就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些义务,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而且会因此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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