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2)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盛勇强告诉记者,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在职期间对单位忠诚、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就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遵守的义务,也是对每一个讲诚实、守信用的经济人的基本要求。“违反这些义务,不仅可能失去工作,而且会因此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完)
相关文章
- ·“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
- ·“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
- ·“竞业禁止” 勿越雷池——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
- ·上海某公司诉员工竞业禁止纠纷案
- ·在职员工另办公司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被判赔5万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之比较研究
- ·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 ·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 ·劳动纠纷源于公司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 ·公司与员工玩“躲猫猫”扯出劳动纠纷
- ·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与王绪林竞业禁止纠纷
- ·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 ·上海一公司劳动纠纷案透视
-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问题初探
- ·沈阳上半年民事案件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占七成
- ·竞业禁止作约定 劳动者离职获补偿金16万余元
- ·未约定竞业禁止员工离职加入竞争公司案
- ·一家公司状告员工跳槽却输了竞业禁止官司
-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本
- ·劳动纠纷未经过仲裁能否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