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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源于公司拒用乙肝病毒携带者
www.110.com 2010-07-23 14:39

  导言:每个人都有他们的隐私,乙肝病毒携带就是其中一种。如果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而拒绝被公司录用,这样的话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27岁的陈丽到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公司)应聘,三次面试考核均顺利通过,但在体检结果出来后因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公司拒绝录用。为此,陈丽将中萃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陈丽诉称,2007年2月,原告到被告中萃公司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面试通过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楼某交给陈丽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其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经体检,陈丽为诊断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2月26日,陈丽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中萃公司,该公司人事处工作人员楼某看到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陈丽一再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中萃公司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录用陈丽。

  陈丽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她虽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乙肝病毒携带并不是乙肝病人,且乙肝不会通过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传染。《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为此,陈丽认为,中萃公司虽然为食品加工企业,但其应聘的“销售运作文员”一职与食品生产、加工无关,该公司不能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歧视她,更不能仅凭此拒绝聘用她,从而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陈丽认为,中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使其遭受了精神损害。为此,陈丽将中萃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中萃公司以原告陈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其平等就业权;要求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并由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江干法院将择日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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