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费等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吗?(2)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案例评析」
1.保密费不同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实际上是将保密费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混为一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生方式不同。
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
(2)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王女士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
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具体到本案,公司可以放弃对王女士竞业限制的要求,同时不向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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