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维权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问题」
我们最近发现一名从我公司业务部离职的员工,将在我公司任职期间掌握到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出售与我公司同样的产品给原来我们的客户。当初,我公司仅与该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并未签订协议,这使得我公司现在有点无所适从。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公司的权益?
「回复」
我国《》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公司有权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可见,贵公司的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贵公司没有与该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才出现了现有的问题。
既然问题已经出现,我们就必须另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条还对商业秘密作了详细表述,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因此,针对贵公司所遇到的情况,当务之急是翻看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看是否把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规定或约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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