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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怎么维权(2)
www.110.com 2010-07-05 16:21

  若没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因缺少“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一要件而不能成为商业秘密,这直接的后果就是贵公司不能因该离职员工擅自使用贵公司的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而追究其法律责任。说白了,贵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若有,那么这些客户资源和信息就可以说是贵公司的商业秘密。贵公司接着将有两步工作要做。第一,调查取证。贵公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未经贵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了属于贵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客户资源和信息,这样才能在以后的维权道路上处于不败之地。第二,计算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以及看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当中是否规定了。在这两步都完成以后,视贵公司的损失情况而定。若损失较小,贵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公司的损失;若损失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额,那么贵公司可持与该员工的保密协议或贵公司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相信在上述措施实施后,贵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的维护。

  针对贵公司遇到的这种情形,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与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或另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在条款或协议中明确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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