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的劳动组织。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职工名册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务、级别等内容。建立职工名册,对于用工管理、解决劳动争议、统计就业率和率等都有着很大帮助,同时也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监察职责。
相关文章
-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 ·合同法的局限:一个劳动关系的视角
- ·建立劳动关系不定合同 被裁员工索双倍工资胜诉
-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
- ·完善劳动合同立法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
- ·待岗或内退职工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 ·本人不签合同也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 ·如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未签合同照样受保护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 ·不签合同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虽不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
- ·不续签合同照样存在劳动关系 一单位欲规避劳动
- ·代理合同能证明劳动关系吗?
- ·劳动部门解读合同法条例 公司末位淘汰制违法
- ·案例解读《劳动合同法》: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
-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
-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