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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2)
www.110.com 2010-07-02 18:04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

  (五)女职工哺乳假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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