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假期待遇(2)
www.110.com 2010-07-02 18:04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哺乳女职工,不安排做夜班或加班加点,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减轻工作。
(五)女职工哺乳假有何规定?
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上一篇:特殊情况工作时间的有何规定
- 下一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 ·上海闵行区深化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联动机制
-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 ·劳动部门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规定
- ·张世平委员:完善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修订 痛经休假等成焦点
- ·劳动保护争议——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
- ·劳动保护争议——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
- ·临时雇佣关系能否享受劳动保护?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 ·电厂金属试验中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 ·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工作服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在税前列支
- ·68.2%的女民工无特殊劳动保护 侵权后多私了
-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只有起点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